在美国感受法律

  • A+

“电影放映时,放映厅里不得有一人站着”
  1999年9月28日,好莱坞环球影城举办中国电影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首映式在好莱坞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制片厂观摩放映厅举行,上映中美两国合拍的故事片《黄河绝恋》。
  电影晚7时开映。6时30分,影迷们就在放映厅门前排起了长龙。二十世纪福克斯制片厂的两个观摩厅同时开放,仍然容纳不下慕名而来的影迷,主放映厅的过道上站立许多观众,导致7时05分电影仍没有开映。这时,美国电影联合会主席杰克·瓦伦蒂走上舞台,用既兴奋又遗憾的口吻说:“我没有料到这么多的同行和影迷对《黄河绝恋》感兴趣,谢谢各位的光临。可惜这里只有两个观摩厅。根据美国法律,电影放映时,放映厅里不得有人站着看电影。所以,请没有找到座位的观众退场。为了感谢影迷们的热情,10月2日将增映一场,我保证今晚退场的观众届时一定有座位。我本人今晚来迟了,也没有找到座位。现在,我同没有座位的女士们和先生们一起退场。”
  瓦伦蒂走下舞台,沿着右边的通道缓缓走出放映厅安全出口,其他没有座位的影迷也转身慢慢走出离自己最近的安全出口。一分钟后,电影开映。我环顾四周,放映厅里果然没有人站着。
  我小声问邻座的一位好莱坞导演:“你能否告诉我,瓦伦蒂先生今晚引用的是美国的哪一条法律?为什么电影开映时放映厅里不准有一人站着?”这位中年女士非常认真地回答我:“他引用的是美国的《消防法》。该法规定,电影开映时,放映厅通道里不得有人站着看,以免在发生火灾或不测事件时堵塞通道。如果放映厅允许观众在通道里站着看电影,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引起严重后果的,则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体重不足40磅的儿童,必须连同儿童椅用安全带绑在汽车后座上”
  一次,我在驾车采访途中,因“非法调头”而被巡警跟踪并拦截。
  警察看过我的驾照等有关证件后,非常礼貌地对我说:“这是您两年里的第一次违章驾驶。根据《交通法》规定,首次违章可以不在您的驾驶记录里留下‘污点’,但是,您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纠正违章驾驶学校’学习8小时,并到交通法庭交120美元罚金。”
  在“纠正违章驾驶学校”,老师让班上的30位学员逐一介绍各自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违章并被巡警拦截的,然后在每个学员发言结束时告诉全班,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怎样避免发生类似的违章驾驶。这样的经验交流和专家评析的确使所有学员受益匪浅。老师最后介绍的一起违章案例审判结果,给我留下的印象最为深刻。
  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巡警将一辆小汽车拦截到路边,告诉驾驶座上的中年妇女,《交通法》规定,体重不足40磅的儿童必须连同儿童椅用安全带绑在汽车后座上。“你的孩子屁股底下没有儿童座椅,很有可能从安全带里滑下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400美元。”说完,这位警察开出勒令该女士于30天内出庭的传票。
  这位女士解释说,她的孩子一周前过生日时,体重就几乎接近40磅,现在其体重肯定超过40磅。警察答曰:但愿如此。不过你必须在法庭上向法官证明这一点。
  一个月后,这位女士让孩子吃饱了早饭,领着他上法庭。那位警察已经等在法庭门口。开庭后,法官问清了案情,随即让孩子过磅。不多不少,孩子的体重正好40磅!这位女士笑逐颜开,以为可以免除400美元罚款。但是,那位巡警提出异议。他说,这位女士是在30天前违章的,孩子的体重在这30天内不可能一点都不增加!何况孩子的身上还有衣服。所以,当时孩子的体重绝对没有40磅!法官判警察胜诉,判那位女士交400美元罚金,驾驶记录上留下一个“污点”。
  “你的姓名已被从欠债不还者名册上抹掉”
  1999年8月底,东西方银行突然来电话通知:加州太平洋电话公司已经把我的姓名列入“欠债不还者名单”,并要求我到银行补交150美元的拖欠电话费,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的姓名被列入全国联网的“欠债不还者名单”,那意味着其信用丧失,以后将寸步难行,因为雇主在招聘雇员、房东在挑选房客、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都会仔细查阅申请者的信用档案,丧失信用者会四处碰壁。
  我在此前的三年里月月按时交电话费,怎么会莫名其妙地被列入“黑名单”呢?我连忙给太平洋电话公司打电话问个究竟。
  对方的回答是:“电话记录显示,你6个月来一直没有交电话费。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停止向用户提供电话服务,立即将用户的姓名列入‘欠债不还者名单’,并强行要求用户付清拖欠的电话费。”
  这实在是冤枉。我是在1998年12月25日圣诞节那天搬家的。考虑到圣诞节和新年期间美国公司放长假,我从23日起曾数次打电话通知太平洋电话公司(市内电话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长途电话公司),要求这两家公司从25日凌晨起,停止提供服务并关闭账户。对方服务小姐每次都回答说:“没问题!”没想到服务质量相当不错的太平洋电话公司居然出现这样的问题。
  决不能吃哑巴亏。我给总部设在旧金山的太平洋电话公司总裁写了封信,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特别强调下面一点:请总裁先生用常识和智慧判断,我搬家时为什么不关闭电话账户?我搬走后很快就有新房客人住,你相信我会愚蠢到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和账户留给我根本不认识的人使用?这分明是贵公司服务环节上的失误!此事有可能导致找的个人信用下降、经济上蒙受损失!如果贵公司一意孤行,我将被迫依据《消费法》起诉贵公司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天后,总裁给我打来电话,要求我提供搬家8个月以来使用的新电话号码和账单、新的住宅也址、水电费账单等复印件,以证明我确实搬了家,换了电话号码。我按照要求提供了他索要的摹据复印件。一周后,太平洋电话公司寄来加急挂号信。总裁在信中说,虽然从电脑记录里仍然查不到证据,但是,公司管理部门认为我提供的复印件足以证明我的说法是合乎逻辑的,是可信的。因此,公司已经把我的姓名从“欠债不还者名单”上抹掉,公司原先强行要求我付清的150美元的范欠电话费也一笔勾销。他在信的结尾代表公司诚恳地认错:“此事可能给你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太平洋电话公司为此向你深表歉意,并希望能取得你勺谅解。”
  (陈林摘自2002年5月11日《参考消息》)
(作者:陈如为)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